巴黎法院裁定拉艦案 法方要賠
2010年01月26日左營/國軍99年春節巡弋,左營海軍146艦隊海、空反潛緊急任務演習,成功級(派里級)巡防艦收旗起纜,與康定級艦(拉法葉艦)立即出港掃雷及迎敵;任務中,剛成軍新款的「光六飛彈快艇」四艘協同作戰,展現實力。(鄭履中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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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國際商會仲裁法庭後,巴黎上訴法院今天針對拉法葉艦佣金案,再度做出法方需賠償台灣的判決。
法售台拉法葉艦涉及佣金一案,國際商會仲裁法庭2010年做出對我有利的裁決,判法方需賠償台灣違約佣金,外加利息和律師及仲裁規費。
國際商會仲裁法庭作成裁決時,分列不同項目金額,而且包括法國法郎、美元、和歐元等不同幣值。台灣國防部對外宣佈的金額為8億6100萬美元;泰勒斯(Thales)聲明提及的金額數字則為6億3千萬歐元。
泰勒斯隨即在法國向法院訴請國際仲裁法庭的裁決結果無效,台灣方面原本擔憂法國可能維護自己人,所幸巴黎法院今天裁定駁回泰勒斯的訴求。
根據法國國防部,泰勒斯公司負擔本案賠償金部分約佔1/4,其餘72.5%由法國「造艦局」負擔,也就是國家必須扛起責任。
法國政府在本案態度十分低調,在2010年國際商會仲裁法庭宣佈仲裁結果後,外交部不願評論;由國防部出面回覆。當時國防部副發言人巴提斯特(ChristianBaptiste)將軍答覆中央社記者指出,仲裁案本質是商業糾紛,應止於商業層面,不應擴展至其他層面。刻意降低外界關注本案對台法雙邊關係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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