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 06月16日
讀者小美問:
我
公公在農舍住了快三十年,毗鄰農地是伯父的,後由伯父兒子(堂哥)繼承,一九八八年間又賣給妹妹(堂姊),但最近轉賣他人,經鑑界計算我方佔用約七坪仍完
成買賣過戶,但買方到調解委員會控訴我方侵佔土地,我方因早期界址不明且不知情,現想協調買回佔用土地,但金額談不攏,請問該怎麼辦?
律師連世昌答:
根據《民法》物權的規定,除了故意或重大過失情形外,對於越界建築致佔用鄰地者,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立刻提出異議,事後不得請求移去,或變更房屋。
佔用人付款購地
可是,鄰地所有人可以要求以相當價額,要求佔用人購買越界佔用的土地,價額由雙方當事人協議。
協議不成可興訟
因此,在本案例中小美的公公若是能夠舉證毗鄰農地的地主,或是後來轉賣的買方,是在知悉其越界建築農舍,而並沒有立刻提出異議,買方就不能夠再請求移去或變更農舍,只能夠要求佔用人(小美的公公)以相當的價額購買越界所佔用的七坪鄰地。
至於買賣雙方若對佔用的地價協議不成,可以訴請法院判定購地金額。
縱使地主仍堅持要求移除或變更農舍,法院也認定要移去或變更農舍時,小美公公可以請求法院考量當事者的利益,請求裁量免為移去農舍,而以價購或賠償的方式解決。
記者張欽採訪整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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